吉安新聞網訊 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,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,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,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,推進包容審慎監管,進一步提高林業行政執法效率,5月8日,吉安市林業局制定印發《全市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》,對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作了完善。
本《實施清單》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依據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,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,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林業違法行為對象滿足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處罰或可不予處罰。即: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;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處罰。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符合“初次、輕微、及時改正”三要件。
對于本《實施清單》所列8項違法行為,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,通過責令改正、批評教育、約談等措施,教育引導行為對象依法及時改正、糾錯。
本《實施清單》是對輕微違法標準作列舉和細化,對超越《實施清單》范圍或未列明的林業違法行為,按照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等執行。
文/曾紅忠、汪曉玲